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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01 23:33:06 打印 字号: | |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是婚姻破裂的同时,更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隐患。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日益开放的生活及婚姻观念,使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问题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举证比较难,法官难以掌握案情。首先,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人身关系,事关感情问题,隐秘性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有时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因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使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其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当事人向自己亲友借债,出于亲情,双方无任何书面借据,一旦引起诉讼,一方反悔,其证言因利害关系往往难以认定。再次,涉及到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行为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共同财产分割分歧大,法官难以公正处理。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相让。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三)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羁绊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农村,群众文化层次及法律水平普遍偏低,对诉讼程序及证明责任的规定不了解,大多认为只要把诉状递到法院,一切就有法院做主。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庭审时,有些当事人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偏离焦点,语言表述不清,过分纠缠细枝末节,所举证据证明力不大,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四)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增加审理难度。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各种培训、补习、上大学、婚嫁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带来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案件的新特点,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因案制宜,调判结合,谨慎行使裁判权。审理中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纠纷起因及争执焦点,对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猜疑、误解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认识到猜疑带给彼此的伤害,及时消除误会;对“闪婚”等感情基础薄弱的案件,则加大说服教育工作力度,提升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不具备和好条件的案件,应针对争议焦点尽快做出公正判决。

  (二)整合资源,拓宽途径,力争从源头化解离婚纠纷。任何矛盾都有一个不断尖锐激化的发展过程,越早介入,越易化解。特别是离婚案件,经历的处理环节越多,双方积怨越深,掺杂的不利于矛盾化解的因素越多。我们要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不断建立完善乡镇、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员网络,同时进一步加强“院领导包乡办、法官包村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熟悉民俗民情、了解基层家庭动向的优势,及时介入,稳妥疏导离婚纠纷。对复杂疑难的离婚纠纷,要广开调解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如当事人共同尊重的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的领导等参与调解,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三)强化庭前指导,引导当事人理性完成诉讼程序。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有效避免当事人诉讼中因对法律的无知,达不到内心期望值而采取的过激行为。

  (四)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证据意识,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和方能万事兴,而当前因离婚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可低估,因此,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加强法制宣传尤为重要。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强化法制宣传,引导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证据意识,特别是房产等大额资产产权必须明晰。虽说“谈钱伤感情”是人之常情,但没感情了,又不得不谈钱,昔日耳鬓厮磨的夫妻,诉讼中形如仇敌的比比皆是,当婚姻已不再是盛装爱情的盛宴,产权就必须明晰了,因此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总之,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树立全程调解的观念,动员社会力量,拓宽调解新途径,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从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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