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管理,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抑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刑事审判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它还是最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手段。我们只有正确定位并不断拓展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
刑事审判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职责和任务,这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刑事审判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被告人的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二是针对社会公众的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三是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和报复情感平息功能。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增多。犯罪作为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最突出、也最激烈,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并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刑事审判既要立足于惩处犯罪,又要着眼于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这是刑事审判的终极目标。
二、司法理念的创新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刑事审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应当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的创新。一些案件处理得不好甚至出现错误,与审判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偏差具有密切的关联。刑事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在司法理念上具有共性,比如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这是各项审判都应该具备的。除此之外,刑事审判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第一,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就刑罚的功能而言,准确地打击犯罪,是让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就刑事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而言,是要实现全人类的人权保障。在以往的司法活动中,长期受“重公权、轻私权”观念的影响,比较重视打击犯罪,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英国著名法律思想家霍布斯曾经说过:“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所以,刑事审判任何时候都要注意发挥好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从两个层面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力度: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尊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既是弄清事实真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也是使犯罪人服判悔过的重要条件;尊重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既是刑罚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保证被告人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使刑罚真正发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作用。二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即时恢复。在审判实践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及其赔偿请求,纳入犯罪的情节后果加以考虑,并进一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激励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最大限度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得到安抚。
第二,要兼顾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两个基本功能。特殊预防使犯罪行为人不再重复犯罪行为,不至于重新危害社会;一般预防是通过惩罚阻止其他人效仿,教育其他人不再实施相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全面考虑刑罚的实施效果,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量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对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大的,要从严惩处,使其丧失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机会和能力;对于主观恶性较轻的罪犯,则尽可能地采取非监禁刑等处置措施,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确定刑罚时,既要有利于犯罪人的个人改造,同时又要避免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认为实施这样的行为不会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犯罪行为代价很低、成本很低。此外,还要考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情感和损失的恢复,考虑对业已损害的社会关系(如社区的安全感等)的修复。
第三,坚持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相统一。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以社会评价取代法律评价,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即使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尖锐冲突,我们也绝不可以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量刑。同时,我们要认真对待社会评价,并深入分析社会评价的根据和来源,以决定取舍。舆论和民愤的产生,有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罪大恶极;有的是因为个别媒体不恰当的误导煽动;有的是因为被害人的亲属或者相关人做工作;有的则与风俗习惯有关。如果社会评价具有合理因素,就应该给予适当考虑。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民愤的做法,有悖于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由于法律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或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有时会产生冲突,这时就要考虑怎样更准确、更完整地诠释法律,更好地把握法律的精神,从而使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趋向一致。正如罗马著名法学家塞尔苏斯所说,“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与效果”。
三、刑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要主动把视角向前向后延伸,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兼顾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以此理念为指导,我们在刑事实践中要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工作,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以刑事审判规范社会秩序
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规制社会活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妥善审理好刑事案件,为转型跨越先行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刑事法官要充分发挥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通过高水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审判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惩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对法律的尊崇。这种认同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的接受过程;这种尊崇的过程,就是对法律的信任进而自觉遵守的过程;这种认同和尊崇的过程就是人民群众理性对待纠纷和冲突,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过程。
2、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我们要把教育、矫正、改造罪犯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贯穿到审判环节的始终,不断提高教育、矫正、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未成年犯,更是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同时做好庭前社会调查、庭中法制教育、庭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使未成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3、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和解工作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客观讲,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刑事案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看重的是刑事审判的公权性,而往往忽视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人恰恰是具体的个人,他们才是最需要给予关注、抚慰和弥补的对象。单纯的判决不可能实现抚慰创伤、减少对抗、扩大包容、修复秩序、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要不断注入新的调解理念和方法,延伸和扩大刑事调解、和解的范围和环节,要贯彻全程调解原则,进一步加大调解、和解的力度,穷尽一切手段促成调解,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延伸刑事审判职能,促进法治完善和进步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城市化进程显著加快,流动人口增多且流动速度加快,人员管理和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同时,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数量大、管控难,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互联网、通讯、交通等技术的进步发展,与网络、信息、交通道路相关的新类型案件比例不断上升,不稳定的社会隐患不断增多。面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人民法院应勇于担责,主动应对。
1、加强司法服务工作。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市委、市府把好诉讼风险关、法律服务关和司法保障关。深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大力开展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从防范、化解经济风险、金融风险的角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有利于长远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统筹考虑,严格把握好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既打击经济犯罪,又促进企业发展。
2、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审理刑事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经济领域可能影响发展和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及涉及社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通过审判,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并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支持。
3、加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
在审判中要注重对案件信息进行调研,及时找出某段时期、某一地区、某类行业犯罪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和防控措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确保办案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强化犯罪预防,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之一就是解决好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与此紧密相联,大有可为。
1、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充分运用庭审教育、判后回访等方式,引导服刑人员认罪悔过,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回访考察。建立非监禁刑人员档案,严格落实帮教制度,加强与社区、居委会、村组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把对非监刑人员的回访考察作为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并形成良性的工作机制。
3、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保护工作。注重庭审功能的延伸,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积极参与和构建未成年人维权和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建立与社区、学校的犯罪预防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4、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以案讲法”,以及开庭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来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总之,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更新司法理念,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找准切入点,自觉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在能动司法中推动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