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及临时工都要模范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事、因病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上班后及时销假。一个工作日内迟到、早退超过一半时间的以旷工论处,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坚持先审批后离岗;特殊情况事先无法书面请假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应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嘱。
三、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应按照程序办理,做到事前逐级请假,事后及时销假。
四、请假人应填写好请假登记表,按批假程序权限规定办理。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一律报政治处备案;请假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政治处销假。
五、因公出差和在市内办事,一般干警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院领导应向院长报告;并在工作日志中记载备案。因公出差、学习培训一天以上的填写《出差请示卡》,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
六、干警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需休假人员应填写《休假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休假,须报院长批准。请病、事假超过7天的,从休假中扣除。
七、请病假应持疾病诊断证明。因事情紧急未能办理请假手续或因急病、重病等不能及时送交疾病诊断证明的,可委托他人、家属先行口头请假,事后本人应立即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八、假期届满,应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的,则应事先与本部门领导联系并说明事由,到岗后应立即补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归者或到岗后未补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七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超过七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四)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应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五)院领导请假,报院长批准。
十、缺勤规定
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一次扣款20元。
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十一、政治处每月7号以前对全院干警、临时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每年12月31日以前将全年情况进行统计通报,结果与年度考核、年终奖金和评先挂钩,并予以处罚。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