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考勤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在上班时间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审执人员因办理案件的需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各部门每日应如实登记本部门的出勤情况,实行部门日志签到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登记表报政治处;值周院领导和纪检、综治部门每周组织全院集体签到、抽查不少于两次;政治处根据各部门出勤记录通报上月出勤情况。
第四条 对考勤弄虚作假者,部门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加重处罚。
第五条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第六条 旷工
(一)下列情形之一,按旷工处理
1、一个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半时间的;
2、不请假或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3、超过假期或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4、其他应视为旷工的情形。
(二)旷工不足15天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每天应发工资,并视情节由院纪检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予以辞退。
第七条 请、休假的审批
(一)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填写《请、休假登记表》;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至7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7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院长审批;院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四)一般工作人员休婚假、丧假、产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特殊岗位或超过一个月的由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休以上假期的,由院长批准。
休年休假、探亲假按照请假的程序审批。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年休、探亲假的时间和人数,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五)一般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必须填写《出差请示卡》,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报院长审批。
(六)不能参加院内会议、活动需请假的,由部门负责人向主持会议、活动的领导请假。
第八条 上述《请、休假登记表》、《出差请示卡》均报到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