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法官是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一个职业。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充满智慧的长者,说到法官往往令人肃然起敬。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就是因为法官身上具有某种独到的品格和魅力。这种品格和魅力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 很多情况下,人们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就是来源于对法官人格和人品的信任,就是来源于对法官身上所表现的学识和智慧的佩服和崇敬。那么,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品格呢?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勤勉。《从政遗规》中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勤、曰慎,知此三者,则知所以持身矣”。一个法官有没有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勤”。勤,就是要求法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勤勤恳恳、勤政为民、勤于实务,不尚空谈。虽然任何职业都需要“勤”,但对人民法官而言,良好的敬业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具有高度敬业精神的人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工作作风是否踏实,直接影响到法官履行职责时的作风和方式,这些不但与法官日常工作直接相关,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这直接影响到人民法官的形象和职业声誉,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二)公正。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是因为人们将法官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公正是法官的使命,公正是法官人格魅力的最完美体现。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天平,是人民法院徽章上的标志,是法官的标志,这在世界各国是一致的,其意不言自明:法官审理案件,应像天平一样保持公平、公正。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一碗水要端平。当人民群众将希望的目光最终投向法院的大门时,所渴求的首先就是一碗水要端平——无论自己最后赢了,还是输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要有追求正义的良知,以匡扶正义为己任。法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做到不谋私利、不循私情,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等带入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不能自觉排除各种案外因素的不良干扰,不能保持自身的客观公正,那就意味着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而执法偏颇,将是“人间最大的不幸”。
(三)平和。平和是人民对法官工作作风的要求。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必须具有平易近人、不骄不躁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要态度谦和,切忌时刻摆出一副高高在上,不可接近的姿态。法官的威严不是靠居高临下的姿态去获得的,平和地对待当事人,有助于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法官应当具有平和的心态、热情的态度、宽容的性格,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这也是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法官将宽容、平和的品格融入到案件审判中去,面对一些当事人固执的性格和肤浅的认识,保持一颗宽容之心,热情接待,认真听诉,辩法析理,只有这样才会让当事人信任和满意。
(四)清廉。法官应当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而不是追名逐利,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机关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则是最后防线上无畏的战士。如果这道防线都失守了,人们就会对法律、对社会失去信心。因此,作为法官必须清正廉洁、甘于寂寞。甘于寂寞其实是一种境界,有了这种境界,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才会把握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和方向,不会为灯红酒绿所迷惑而迷失自我;有了这种境界,才能够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了这种境界,才能够正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精辟剖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为民解忧,定纷止争。
“法律人要甘于寂寞,要始终保持一份内心的安静”。 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品格,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能在裁判案件时不迷失方向,懂得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才能够做到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正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精辟剖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为民解忧、定纷止争,赢得人民的尊敬和爱戴。
(作者系本院纪检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