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浅谈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作者:张新安  发布时间:2014-01-14 18:30:0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是人民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和桥梁,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人民法庭能否贴近基层司法需求及时转变工作职能,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纠纷方式上谋创新,在矛盾调处结果上抓实效,不仅关系到一个法院的改革进程,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看法,对于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也具有深远影响。

一、人民法庭职能的演变

  我国人民法庭制度于1954年确立。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还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宣传政策、法律法令,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基层法院交办的事项。由于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人民法庭的工作主要是处理非诉讼事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当时人民法庭工作方式的缩影。法官携卷下乡、巡回审理,通过深入案发地办案,不仅能亲眼看现场,亲耳听民情,而且能当面辨是非,现场解纠纷,深受群众认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深层次矛盾迅速聚集在司法领域。为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并于1999年7月15日制定《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9)20号],对人民法庭的职能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了受理案件的范围。除了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审理经济案件。此外,人民法庭可以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二是保留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职能。三是剥离了宣传政策、法律、法令和处理接待来信来访的职能。此后,审判执行工作成为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2000年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长春和济南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2005年在广东佛山再次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集,将“公正、廉洁、为民” 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逐步将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专业化轨道。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在受理案件种类与数量大幅增加,担负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的情况下,在法治观念渐渐深入人心的过程中,人民法庭工作也陷入了“案多人少、法官叫累”和“案结事难了、当事人叫屈”的困境。一是大量民间纠纷被受理为诉讼案件,使本可以通过民间方式(如人民调解组织、村干部)解决的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债务等纠纷成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点。二是过分强调诉讼程序,使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加大。三是严格的证据规则使一些当事人承担起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四是一些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权益无法兑现,司法公信力受到削弱。

二、正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处于推行法治的前沿阵地,面对的是法治思维和法律水平相对薄弱的基层执法环境,从总体上讲,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任务艰巨。我们只有正确认知和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才能处理好推行法治与践行宗旨的关系,走出误区,开创法庭工作的新局面。

  “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法庭工作的努力方向。人民法庭面对的是老百姓,处理的是家长里短的纠纷。我们必须正视,“息事宁人”、“和为贵”是基层群众的人生哲学。他们厌讼、耻讼,对对簿公堂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且法律水平普遍较低,举证能力不足,经济条件较差,在诉讼中处于明显弱势。他们更需要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更容易接受诉讼外方式,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温和的方式化解纠纷。目前,我院每个法庭都管辖着2--3个乡办。一些干警认为,法庭人员少、案子多,光办案都忙不过来。社会管理是乡、村干部的事,不属于法庭工作范畴。殊不知,人民法庭如果能够从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及司法需求出发,提供更周到、更经济的司法服务,做到教育、宣传、服务到位,不仅能够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和应诉能力,即使诉至法院的纠纷,也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案结事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目标。人民群众诉诸法律,期待的不只是一纸判决书,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解决。近年来,一些干警不能很好处理推行法治与践行宗旨的关系,在办案中,单纯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愿下乡调查取证,摸不清纠纷根源,使有些案件依据片面的证据做出判决后难以执行,形成案结事难了的局面,在民间引起强烈反响。如我市南西庄张某诉姚某财产赠与一案,张某与姚某父亲长期同居。姚某在任某房产开发公司经理时,聘用其父照看工地,其父认为房子是自己儿子开发的,便答应给张某一套房屋,并出具了手续。之后张某因得不到房屋便诉至法院。法官未做调查便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判其胜诉。十年来该案一直未能执结。经审查,张某是以假名诉讼,姚父以他人财产赠与张某也是无效的。当前涉诉信访的重点往往是一些标的不大,涉及相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琐细的民间纠纷。这就要求基层法庭把案结事了作为出发点,不拘泥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机械办案,而是能动司法,通过建立健全基层民意沟通网络和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把握工作主动权,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促成矛盾化解。

  “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眼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知,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应当在回归诉讼事务与非诉讼事务兼重的传统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推进司法服务,强化处理非诉讼事务的职能,加强对基层民调的指导,积极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法庭职能定位的升华。

三、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转变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在联系人民群众、化解民间纠纷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我院主动向前延伸法律服务,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及时推出了“院领导包乡办、法官包村”制度,让法官走出法庭,走近群众,把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及时排查化解民间纠纷,在零距离的司法服务中,以良好的司法形象重新融入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人民法庭不再固守 “被动受案、坐堂问案、就案办案”的机械审判工作模式,坚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帮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管理社会。这种职能定位上的转变,带来的是一系列理念和制度上的调整。

  一是法庭工作理念由单纯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在当前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形势下,我们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庭工作首要的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凡是能够案结事了的措施,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手段,都应当充分运用,通过指导基层民调依法调处纠纷,筑牢人民调解的第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将民间纠纷化解于诉前,消除于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二是法庭工作方式由就案办案向司法便民转变。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特别是要加大诉前调解力度,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式,如他信任的亲友或组织、他能理解和接受的语言、文字疏导矛盾纠纷。

  三是法庭工作内容由办诉讼案件为主改为以诉前案件为主、变以结案数量考核为办案效果考核。人民法庭要更加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非诉讼事务职能。深入群众、社区、校园,做好政策法令宣传工作,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水平和防范矛盾纠纷的能力。人民法庭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主动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做好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手段的衔接联动,主导开展司法协理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吸纳社会矛盾的水平,在息诉息访上有更大作为。更加积极的参与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特别要加强司法调研,做好社会稳定及经济安全形势研判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是法庭队伍建设体现高素质、高保障、高待遇。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从案件管辖上看,民诉法规定了普通民事案件外,尚有轻微刑事案件及所办案件的执行,辖区内普法教育、诉前调解、辖区内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配合等,工作职能的复合性要求法庭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庭庭长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处事不惊的应变能力及整合社会力量的协调能力。为了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动态的实时监控,对基层依法治理实行跟进服务,法庭庭长宜按所辖乡镇副职配备,必要时也可挂所辖乡镇副职,并可以列席基层乡办的重要会议,确保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化解,以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推进依法办事与依法治理同步发展。坚持保障基层法庭工作待遇与改善法庭驻庭条件相结合,凸现法庭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法庭工作的尊荣感。要进一步优化法庭工作人员用人机制,凡新进人员首先要到法庭进行锻炼。提升行政、审判职务及职级,优先考虑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成绩突出的人员。新提拔行政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先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两年等等。

                       (作者系本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