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向当事人阐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揭示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且阐明法理、情理和社会正义,宣示法律的精神、原则及价值取向,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审判人员对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出现的“笔误”随意进行“补正”,扩大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出现了补正裁定适用不规范、随意补正的问题,这种滥用补正裁定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对此,笔者就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补正裁定的适用谈一点看法。
第一、存在的问题和危害。
案例一: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将原判决确认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27.2元补正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20056元。
案例二:赵某诉某交通运输公司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上诉期内将原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数额 633959元补正为635959元。
从这两份补正裁定的补正内容上看,明显存在着随意“补正”,扩大补正适用范围,改变原判决实体内容的情形。其结果一是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下发都是一件非常严肃、慎重的事。裁判文书一经宣告,不论是否生效都有拘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如果补正裁定被滥用,前面刚刚发出一份判决书,后面又紧接着发出一份裁定书改变了前面的判决结果,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必然是极不严肃的,无疑会使法院的公信和权威大打折扣。二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的事项。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有的允许当事人上诉,如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的则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这其中就包括补正法律文书笔误的裁定。而不准上诉的裁定,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上述两案的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做出的判决没有意见决定不上诉,而对后面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该当事人的上诉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诚信,极易造成新的矛盾。
第二、应当明确裁定补正“笔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什么是误写、误算呢?其他笔误又指哪些?民诉法和《意见》都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审判实践中对此三类笔误,特别是第三类“其他笔误”的具体内容,法官们理解各异,甚至出现了凡是认为有问题的,已经送达的法律文书,统统以系“笔误”进行补正的现象。笔者认为,必须明确法律文书的范围,什么情况下属“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范围,才能正确适用补正裁定。首先应当明确补正的法律文书范围应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支付令等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其次,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应当是指法律文书个别文字、数字的误载,文字表述出现严重语法错误,非属事实认定错误的金额误算,诉讼费误算等情形,即计算技术上的错误。比如将“张城”,误写成“张成”,“原告诉被告”误写成“被告诉原告”,比如“被告王某欠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并有借据证明,已还2000元,尚欠3000元”,法官在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写成“被告王某欠原告李某5000元,已还2000元,尚欠5000元”,这里的误写、误算明显属于疏忽大意。 三是“其他笔误”应是在不改变案件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更不改变判决主文内容情况下的疏忽。比如“本院于2013年9月8日受理案件后……”误写为“本院于2003年9月8日受理案件后……”以及错写、漏写案号等应属其他笔误。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可以在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之情形下作出补正裁定,这里指的仍然是文字表述有误的情形,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主要是调解协议正确,而调解书文字误载和文意表达不准确等,均属于误写范围。不管出现上述那一种情形,判断它是不是应属裁定补正的错误,只有一个原则,那就是看他是不是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法律文书主文的内容。所以,凡是涉及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法律文书主文的改变均不属诉讼法所称的笔误,均属应当通过上诉、审监程序予以纠正的案件,如涉及到以上四个方面的误写、误算就可列为笔误,以裁定予以纠正。
第三、明确补正裁定启动的程序.补正裁定的启动应归属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办案法官的申请、发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发现“笔误”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法官提出申请,原审法官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补正条件的,应当裁定补正.法官自身发现法律文书有“笔误”的,应当及时裁定补正. 需补正的法律文书原审是合议庭的仍应经合议庭审查、合议后制做补正裁定。在判决书下发后,对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笔误不能列入补正范围之列。所以要求每一名审判人员在拟写、核对、复核法律文书过程中,要高度负责,一丝不苟,实行“零错误”。做到差错文书不出手、不出庭、不出院,不向当事人发放,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载体。
(作者系本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