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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作者:雒华杰  发布时间:2014-01-14 18:47:28 打印 字号: | |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初步了解,并认真分析、整理和归纳对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委员会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在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组织职能得到强化,同时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优秀审判人员走上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岗位,整个法官队伍驾驭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以至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数量较以往有所减少,占审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亦日渐下降。

  2、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以讨论决定个案为主,研究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相对较少。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解决。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研究解决影响审判工作全局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审判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应当成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仍然以讨论具体个案为主。

  3、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类型看,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中,刑事案件占绝对多数。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案件中则以处缓刑、管制、免于处罚、单处罚金等拟判处无罪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所讨论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破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综上表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都是涉及生命财产或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范围的扩大化。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范围没有严格界限,讨论案件范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任意扩张趋势。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造成审判委员会每年召开的次数大幅上升,那么每个委员对单个案件的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必然相对减少,正确处理一个案件所必需的讨论和评议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特别是遇到新类型问题而拿不准的案件或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就主动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制度就可能成为规避审判责任的工具,同时也增大了法官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性,极大地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更有甚者,可能出现为偏袒一方当事人,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带有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审委会判断,使审委会作出错误的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的情况,严重歪曲审判责任制。

  2、审判委员会报告制度不健全。

审判委员会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判而不审”,审委会委员没有具体参与案件的审理,仅凭听取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汇报,不能真正的掌握案件的详细内容。而讨论的案件又恰恰是“重大或疑难案件”为主,这就从形式上表现出了审委会讨论并定性案件的过程显的过于草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案件做出错误判断的风险。

  3、审判委员会总结经验的职能弱化。

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质量应该是法院审委会的主要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审委会都忙于个案的讨论,往往忽略审判经验的总结。                    

  三、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应该说,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的实体审判权直接相关,因此在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进行定位时,更应该对此问题给予关注。       

  1、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严格界定。

  目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数量过多,范围过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审理期限,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裁判和裁判质量,我认为,应将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严格界定在两类案件上:一是重大案件。一般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抗诉案件等。二是疑难案件。一般包括: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由个案讨论改为类案讨论,集中解决共性问题,指导法官对性质相同、事实类似的案件作出大体相同的判决。 

  2、规范审判委员会报告制度。

受法院内部专业分工的限制,审判委员会委员来自不同部门,法律知识结构偏重于某一审判领域,对其他部门的业务则相对陌生。在面对自己不熟悉的案件类型时,委员通常只能根据最基本的法学理论常识和社会经验提出的看法,而无法对复杂的证据作出透彻的分析和对法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进而作出准确的决断。我认为,案件承办人应提前三日将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发送至审委会委员,制作的报告应详细、真实、全面、明确,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说明。这样审委会委员可以提前掌握所讨论的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相应准备。如遇到问题或疑惑也可以提前和案件承办人沟通或在审委会上就相关疑难问题与其他委员讨论。

  3、改革审判委员会的发言顺序和表决机制。

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部分委员存在随声附和的情况,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程序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委员应按职务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以免高职务委员的意见左右低职务委员意见。委员拥有平等的表决权,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委员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委员的发言必须阐明自己的观点,态度明确,理由充分,这样可充分保证评议过程的民主化,给每位委员最大的发言空间,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研究的分析与指导。这样改革既有利于促使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表决机制。

  4、建立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制。

为尽量减小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弊病,应当明确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职责的分工,建立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的制度,使审判委员会只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如果审判委员会发现合议庭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查明事实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再由审判委员会直接改变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使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性质真正成为案件的评议活动。

  5、规范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主要内容。

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当前我们应着重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并规范其内容。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结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分析、讨论、评定错案,总结经验教训,编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学习研究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判工作的改进措施和意见等。

  6、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他审判工作问题的范围。

这些问题应包括:对审判工作中前瞻性、预测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审判规律,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研究对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的方式、方法和层次,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和讨论、通过本院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权利。

                (作者系本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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