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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小琴  发布时间:2014-01-14 19:06:18 打印 字号: | |
  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对侯马市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看,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居多且共同犯罪人数增多,近年来其它案件呈上升趋势。五年来抢劫犯罪6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168人的39.3%;盗窃犯罪32人,占19%;故意伤害犯罪27人,占16.1%。以上三类案件共占犯罪总数的74.4%。共同犯罪以上人数达到131人,占总人数的78%。从2011年开始,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占到同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48.2%。

  (二)从接受教育程度看,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籍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其中因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而辍学后犯罪的占28.4%;普遍存在沉溺网络,法律意识淡薄、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单亲家庭、家庭教育缺位等现象。

  (三)从未成年人主观方面看,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犯意多具突发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带有突发性、随意性或偶然性,有的仅为讲哥们儿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袁某抢劫一案,仅因路人看了其一眼便使用暴力对路人抢劫。二是一切以利益为出发点,道德观念缺失。为满足自己上网、旅游、吃穿等利益需求,有的把手伸向了亲人,实施盗窃;有的向同学朋友暴力抢劫;更有甚者,以强迫、诱骗、假谈对象、承诺结婚等方式让不同女性卖淫,严重伤害了女性身心健康,败坏了社会风气。三是犯罪后悔罪表现大多较好,重新犯罪的人数较少。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犯罪的主观恶性普遍不深,因此,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经耐心教育后都能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及严重性,愿意改过自新。五年间判处的168人中重新犯罪的仅2人,占整个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2%。

  (四)从适用刑罚看,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少。五年来判处监禁刑的9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4.8%;判处非监禁刑的共7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5.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不当和家庭结构异常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有的家长忙于生意、农活或外出务工,缺乏和孩子的沟通;有的家长对孩子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子女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等性格;有的家长对孩子过于严格,导致子女觉得理想与现实反差过大,从而离家出走,流浪在外;有的家长本身就有不良恶习,只从自己的爱好兴趣出发,子女耳濡目染,沾染了不良习气,最终发展为犯罪;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双方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对孩子关爱太少,孩子容易在社会上寻找寄托。

  2、学校原因

  一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缺陷。九年义务教育导致部分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学或承担不起高昂的“入学费”而流落社会。这部分人群没有学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又经不起诱惑,最终发展成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高危人群。

  二是学校法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每个学校均应有一名法制副校长,但是目前全市的中小学校对此落实的不到位,即使有的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开展工作。另外,学校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形式单一,不能够起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是学校教育的“等级”观念严重。体现在过度关注优生,有的甚至不惜用重金来“挖”尖子生,而对一般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那部分学生则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他们的成长和学业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此种教育理念极易导致一部分学生或自卑自闭,或自暴自弃,或用异常行动来引起师生的“重视”,久之,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社会原因

  一是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腐败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沉渣泛起;封建迷信、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违背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一些领域蔓延而一时难以完全杜绝等等。这些消极因素对青少年正在形成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理想信念造成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一旦其思想道德底线被突破,势必导致违法犯罪。

  二是网络游戏、暴力、色情的诱惑,低级影视书刊的影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5.38亿,其中75%是青少年。互联网上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呈泛滥之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名符其实的“电子海洛因”;文化市场上的色情口袋书、黄色卡通画和暴力游戏软件,流氓玩具也泛滥成灾,青少年一旦沉湎于这些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读书、不上学,荒废青春,迷失人生,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及交友不慎,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好胜心强,心理承受力弱”是未成年人的最大特点,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目前我院少年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目前我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模式是由刑二庭的审判人员临时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大量其他案件,不能专心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制约了我市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2、庭审方式有待改善。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用了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同的庭审方式,法庭气氛严肃,易给未成年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3、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由于我院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对未成年人犯判决后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工作开展得还不理想。在审理前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交流、缓解庭审压力和释疑解惑还有欠缺,庭审教育时间较短,还未完全从情、理、法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罪人,未能落实“帮教小组”工作,缺少跟踪。

  4、指定辩护律师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多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和我院配合地较好,指定律师皆能到位。但由于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不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即便同意出庭,也不尽心尽力,只是应付了事。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在专项陪审、疏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还有欠缺。多年来我院从多个行业聘请了42名陪审员补充到法官队伍当中,提升了审判工作质量和司法为民的能力。但未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聘请特邀陪审员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专项陪审、疏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还有欠缺。

  6、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常常从道德沦丧开始。综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实际上都是法律和道德意识缺乏和淡漠的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提倡的,什么是与道德相悖的,才能提高他们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辨别美丑的能力,培养他们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从总体上提高其自身素质。

  2、加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机制,形成互动。家庭、学校、社区对有不良行为如上网成瘾、与社会不良青年来往频繁、出入娱乐场所较多、打架斗殴的青少年进行统计备案,定期交流,随时掌握动态,做到心中有数。对有犯罪苗头的,应及时沟通,将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3、净化青少年成长的人文环境。对青少年上网问题不能仅凭“未成年人不得入内”一句话制止,青少年上网堵是堵不住的,关键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网络环境,研发推介绿色上网软件,为青少年上网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给青少年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提供条件,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文化市场的管理也不能走形式做样子,要建立起一套有效防范和及时打击色情、暴力信息以及其他有害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和改进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探索对少年案件的综合管辖。多年来我国一直探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机制,部分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2012年8月31日,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就进一步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创新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并着重提出应努力实现少年法庭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的转变。因此,为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建议我院成立综合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推动少年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统一规范少年审判庭模式,以温馨的庭审方式,营造平缓、宽松的气氛,增强感化效果。由于各方面的限制,目前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是普通的审判模式。虽然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较为平缓的口气,但由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威严的法庭和肃穆的法庭氛围仍然常常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给法庭查明事实、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庭审教育带来困难。建议将法台式审判改为“圆桌式”审判,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以细腻温和的方式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对接受教育、改造的抗拒性,促其悔改。

  3、进行暂缓判决尝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建议我院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设置适当的考察期,让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或就业,不离开监护人的监管,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教矫治,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

  4、创新发展少年审判,积极搞好“一个中心,两个延伸”。“一个中心,两个延伸”即指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判前(向前延伸)以预防为主,积极搞好普法教育宣传和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判后(向后延伸)落实帮教措施。建议我院借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的东风,在审理机构、审理方式等方面做一系列探索和创新,创造性地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为量刑提供参考,确保刑罚准确、判后矫正科学。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未成年犯的回访考察制度,注重对未成年犯尤其是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未成年犯改造情况,为未成年犯改过自新、重归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

  5、全社会协作配合,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在审判中及庭前、庭后努力做好相关的教育、挽救工作外,还需要家庭、学校、公安、社区、人社局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参与,需要社会热心人员的支持、关心。如法定代理人要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抚养等责任;学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嫌弃、拒绝,而是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使他有机会重返校园,与别人平等接受教育;人社、社区等部门应积极为失足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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