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在运城永济监狱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马某、郭某、刘某与钱某一同在马某家吃饭,饭后,刘某和钱某已经醉酒,从马某家出来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钱某回家,沿侯马市程王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中石油加油站西侧路段时摩托车摔倒,造成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亲属为索赔提起民事诉讼,将马某、郭某、刘某诉至我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因醉酒驾驶致乘坐人死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在何处服刑并不清楚,经多次查询获悉刘某在运城永济监狱服刑,不能正常来到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为充分保护服刑当事人诉权和查明案件事实,民二庭法官积极联系当事人和永济监狱后,决定到监狱里去开庭审理案件。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书记员等人于早晨七点从法院出发,经过四个小时的劳途奔波,准时到达监狱。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刘某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进行教育,并鼓励刘某勇敢面对现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使得刘某深刻认识到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之大及自己的过失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的伤害,在深深的自责与悔悟中表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在能力范围内尽量赔偿。
此次开庭,是民二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次实际行动,也是我院“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