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
2012年7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载高村乡东台神村人金某某),沿我市新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金山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闻喜县礼元镇下寨村人于某某驾驶的沿侯马市紫金山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晋ML57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J005挂)相撞,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郝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与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且案发时郝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220.45mg/100ml。事后,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郝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24817.6元,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故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遂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