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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调解优先观 判后和解了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20 16:49:02 打印 字号: | |

6月初,我院民三庭对原告侯马风雷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判后成功达成和解,被告自愿放弃上诉并履行了判决义务,使这起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侯马风雷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三庭在受理之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赴京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趁热打铁做被告的调解工作,被告虽承认尚欠原告货144225,但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35天供货时间供货,且供货数量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50支,是原告先违约,因此不同意支付所欠货款,并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拒绝调解。依法开庭审理后,民三庭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预30%货款后,才组织生产产品,产品生产出后被告付清余款方能提货。原告之所以未按期供货、供货数量不足合同约定,正是由于被告先违约,其在合同签订后既未及时支付预付款,也未付足预付款,在提货前也未按约定付清余款,酿成纠纷的责任完全在被告。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承办法官马敏继续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多次通过电话作远在北京的被告律师及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被告一直坚持己见拒不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情况下,民三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144225及逾期利息。在上诉期间,保全的冻结期间即将到期,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考虑到被告的上诉意愿并不坚决,马敏法官利用赴京续冻的时机继续作被告的工作,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在判后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