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三庭裁定终结侯马市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发出公告,使得这起历时四年的破产案件顺利结案。
债务人侯马市某公司系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5年12月,隶属市物资总公司。截至2010年6月12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158090.83元,负债总额16177072.7元,资不抵债额为-15018981.87元,资产负债率为1394.83%。民三庭于2010年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后,及时指定了管理人,积极开展破产清算,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由于该公司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划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仅余地上附着物属于法定破产财产,而该破产财产的价值尚不够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为了解决职工养老问题,民三庭积极与该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决定将国有划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整体拍卖,并根据我省破产政策将国有划拨土地的收益用于弥补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尽最大努力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情绪。历经四年的努力,该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整体拍卖变现成功,除去破产案件诉讼费、清算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可分配破产财产313733元已全部用于缴纳职工债权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并将国有划拨土地的收益160余万元全部用于弥补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足,成功为破产职工解决了养老保险问题,使破产职工老有所养。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此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