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最终,白某某等四被告均受到法律的刑罚处罚。
为获得非法收益,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李某勾结赵某某在沁水县张村乡和阳城县董封乡等地多次使用电子捕猎器猎捕野兔、野猪、獾等野生动物数只;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白某某、李某勾结赵某某、李某某四人在沁水县张村乡芦坡村白松树腰林地内,使用电子捕猎器猎捕野兔3只并于次日收捕猎工具时被抓现行。4月23日,白某某、李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
此案公诉至我院后,四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最终白某某等四被告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四被告也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