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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认真把关案件 避免一起错案发生
  发布时间:2014-09-12 16:18: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刑一庭受理了一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20113月初,被告人李某欲注册公司,因无资金办理验资手续,向其朋友借款1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于323日注册成立了一公司。328日李某以借款名义从公司账户上划走999900元,归还了其朋友欠款。2012723日,李某再次从朋友处借款4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当日办理了相关验资、变更登记手续,用于该公司增资。726日李某将公司账户上的400万元以矿粉款名义划走,归还其朋友。

基于以上事实,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201453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刑一庭法官认真审查案卷,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经查: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自201431日起施行。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20143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我院与公诉机关及时沟通后,公诉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我院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