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受理了一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2011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欲注册公司,因无资金办理验资手续,向其朋友借款1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于3月23日注册成立了一公司。3月28日李某以借款名义从公司账户上划走999900元,归还了其朋友欠款。2012年7月23日,李某再次从朋友处借款4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当日办理了相关验资、变更登记手续,用于该公司增资。7月26日李某将公司账户上的400万元以矿粉款名义划走,归还其朋友。
基于以上事实,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刑一庭法官认真审查案卷,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经查: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我院与公诉机关及时沟通后,公诉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我院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