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互联网数据建设施工合同(简称IDC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某公司是我市唯一一家专业电子商务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招商、运营等。2012年,与原告某有限公司签订山西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信息港IDC机房设备采购合同、IDC机房施工合同、办公楼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及IDC机房环境综合监控系统采购合同,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开始为被告进行施工,至2013年8月底工程全部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21943元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支付。原告随即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及利息。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民一庭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反复研究,认为这起案件如果简单的就案办案,双方当事人可能依然纷争不断,而且极可能会影响被告后续电子商务工作的推广和开展。如果能够调解成功,不仅能快速实现双方诉讼目的,又能最大化解当事人矛盾。因此,民一庭的法官在鉴定前为当事双方客观分析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以法官的理性分析慢慢消减当事人抵触情绪。从早晨直至下午三点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被告给付原告321943元工程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