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三庭与执行局协调办联手办案,将一起欠款执行案与一起刚判决的质量纠纷案并案和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12年11月12日熊某以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我院民三庭,民三庭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熊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熊某无施工资质,某公司亦未审查熊某资质,故双方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该工程虽经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但并不能免除某公司参照工程结算价款向熊某付款的义务。故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熊某工程款425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熊某向我院申请执行,由我院执行局协调办负责执行该案。在该案上诉期间,某公司又以熊某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熊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62935.09元。民三庭受理此案后,经委托鉴定,确认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设计图以内的修复费用为60194.60元。审理中经多次调解,因双方矛盾极为对立,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民三庭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对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该工程虽经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但对在工程五年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造成的损失,熊某作为施工方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熊某无施工资质不能承担返工修复责任,其理应向某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相应的工程修复费用。故判决熊某应支付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54175元。2014年9月5日向某公司送达判决后,该公司于9月16日提交上诉状准备上诉。民三庭杨文兵庭长趁其提交上诉状、尚未缴纳上诉费之机再次作其思想工作,劝其勿把打官司作为斗气,继续往下打官司只能是两败俱伤,损伤的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鉴于两案双方互为原被告,且系因同一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建议双方将正在执行的欠款纠纷案与刚刚判决的质量纠纷案并案和解,彻底了结双方的纠纷。经过杨庭长耐心的思想工作,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终于接受了劝告,同意和解。杨庭长趁热打铁,联系另一方当事人熊某,熊某也同意并案和解后,杨庭长与执行局协调办负责人王保国一起做双方的和解工作。最终,双方于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两案并案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避免了继续陷于诉讼产生的讼累,实现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