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召开座谈会。针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探讨,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要时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据此,法院刑庭与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之间需要很好地配合,实现“无缝衔接”。
座谈中,参会人员就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特别对审前调查评估、被告人居住地核查、法律文书衔接、完善处罚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配合发表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更加顺畅的联络渠道,推动问题有效解决,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