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侯马市某钢铁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与南京某自动化公司陆续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购销合同、增补合同等9份合同书,总价款为2717846元。南京自动化公司依约提供设备、安装调试、交付钢铁公司使用。后因设备硬件故障,钢铁公司与南京自动化公司通电话,要求派员修理。南京自动化公司以钢铁公司付清余款才可修理为由拒绝服务。钢铁公司因停产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南京自动化公司赔偿因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南京自动化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钢铁公司偿付欠款28万元。我院民二庭通过细致了解,进行了开庭审理,围绕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可以加密,停产原因是什么,自动化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存在产品贴牌等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并将择日依法宣判。
该案承办法官针对出现的新类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醒社会公众,签订有关软件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书中约定好软件管理系统是否可以设定密码以及密码的移交时间,避免事后形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