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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执行吴志杰 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24 11:18:27 打印 字号: | |

 吴志杰  宋淑兰:

本院受理的彭卫国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执字第5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侯马市人民法院(2013)侯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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