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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宋艳
  发布时间:2015-02-05 14:24:20 打印 字号: | |

宋艳:

   本院执行的崔华与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侯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崔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