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郭秋梅:
本院执行的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侯执字第430-1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