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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伟、郭秋梅
  发布时间:2015-04-01 15:38:38 打印 字号: | |

高伟、郭秋梅: 

本院执行的浙江奔驹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侯执字第430-1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