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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伟
  发布时间:2015-04-20 08:56:15 打印 字号: | |

高伟:

     本院于201531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李军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侯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请执行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0元、执行费130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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