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祥: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马丽娟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侯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请执行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45元、执行费112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