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鑫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世寅申请执行你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侯执字第118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