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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蒋红锋
  发布时间:2015-05-27 10:53:58 打印 字号: | |

蒋红锋:

     本院受理的侯马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你职务侵占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执字第5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退赔侯马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损失969243.47元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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