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锋:
本院受理的侯马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你职务侵占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执字第5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退赔侯马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损失969243.47元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