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立忠、荣立:
支振国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侯执字第172号执行通知书及(2015)侯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