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审理了一起制造、买卖炸药案,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年7月,被告人任某与襄汾某村村民梁某(已判刑)通过侯马人董某(已判刑)联系,租赁了位于侯马市北堡村南河滩的养猪场南房,用于非法制造炸药。同年7月下旬、8月中旬,被告人两次在此处制造炸药,每次约制造四至五吨。于2012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曲沃县出售自制炸药时(约5500公斤),被侯马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场查获。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纠集他人制造、买卖炸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彰显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