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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东健、梁亚蓉
  发布时间:2015-08-13 15:29:15 打印 字号: | |

赵东健、梁亚蓉:

本院受理的张建波申请执行你二人公证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5)侯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山西省临汾市华尧公证处(2015)临华证经字第1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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