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健、梁亚蓉:
本院受理的张建波申请执行你二人公证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5)侯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山西省临汾市华尧公证处(2015)临华证经字第1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