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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柴苏平(8.24号)
  发布时间:2015-08-27 10:18:32 打印 字号: | |

柴苏平:

本院于201582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王亚丽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侯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请执行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并承担执行费,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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