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费聪海申请执行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侯执字第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