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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冯兴民
  发布时间:2015-12-18 15:19:53 打印 字号: | |

冯兴民:

本院执行的梁卫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侯执字第41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卫华赔偿款215252.66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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