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丽与被执行人柴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侯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柴苏平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785328元及利息,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侯马市程王西路南侧财富家园小区3幢4单元6层602号房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腾出该房产,以便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之债务,逾期不偿还欠款又不主动腾房,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贺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