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斌:
本院受理的刘晓军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5)侯执字第4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侯马市人民法院(2013)侯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