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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宋波、郭媛媛(2016.3.3)
  发布时间:2016-03-03 11:00:18 打印 字号: | |

宋波、郭媛媛: 

本院受理的冯晓强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53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本院(2014)侯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