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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亚鹏、高海丽(2016.1.26)
  发布时间:2016-03-03 15:01:58 打印 字号: | |

李亚鹏、高海丽: 

本院于201611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侯马市(2015)侯证经字第10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侯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提出申请执行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5651884.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566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