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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绍博
  发布时间:2016-04-07 16:32:40 打印 字号: | |

赵绍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爱莲申请执行你排除妨碍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6)晋108196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年三月二十四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