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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马来顺、芦丽华
  发布时间:2016-04-07 16:33:41 打印 字号: | |

马来顺、芦丽华: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申请执行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1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侯马市公证处(2010)侯证经字第8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侯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年四月七

 

 

责任编辑: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