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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吕保平
  发布时间:2016-04-15 09:46:33 打印 字号: | |

吕保平

本院执行聂体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5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聂体辉煤款15000元及利息1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