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晋1081执13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