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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马春丽
  发布时间:2016-04-18 15:29:56 打印 字号: | |

马春丽: 

    本院执行侯马德义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5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侯马德义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8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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