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 执行公告
公告--卫亮
  发布时间:2016-04-18 15:35:52 打印 字号: | |

卫亮: 

本院执行刘彦伟与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4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彦伟工程款120000。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