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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闫华龙
  发布时间:2016-04-27 09:51:28 打印 字号: | |

闫华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平阳支行申请执行你欠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6)晋108128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年四月二十六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