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果:
本院执行南引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14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引弟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2015年5月20日之后的24%年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