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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毕永胜
  发布时间:2016-05-03 16:51:50 打印 字号: | |

毕永胜:

本院执行的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你罚金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19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缴纳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罚金2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