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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喆、杨文娟
  发布时间:2016-05-05 15:37:41 打印 字号: | |

、杨文娟:

    本院执行的张兵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17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春玉欠款1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五月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