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承办法官王为民根据案情果断启动庭前调解机制,促使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3月,被告李斌前往原告山西好友乐食品公司,自称其在运城从事食品快销行业,可以顺便推销原告公司的产品。因原告正处在市场拓展阶段,同意被告的代销请求。经过半年市场推广,原告于2014年10月开始组建公司营销团队,便要求李斌辞去其他工作岗位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10月29日,在被告自称无其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李斌在完成销售任务后才能拿到高额奖金,没有完成任务则仅有基本工资1500元。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在其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协商就自行离职,导致原告有一部分货款迟迟无法追回,继而引发工资欠款纠纷。2015年12月24日,山西好友乐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市劳仲裁字(2015)第25号裁决,特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前调解过程中,原、被告怒目圆瞪,各自坚持观点,互不相让。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及时将原、被告分开并单独做其思想工作。交谈中,得知原、被告只是怀揣着“为了争一口气,不失面子”的心态,造成彼此间的积怨越积越深。寻找到矛盾的症结点后,法官一方面通过换位思考调解方式安抚双方过激情绪;另一方面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引导原、被告双方应理性理智地对待纠纷,不要“为了争一口气”而造成彼此间的诉累,甚至影响到家庭生活。
最终,通过庭前调解,原、被告各自做出了适当让步,原告感激被告在公司成立前期在销售方面所给做出的贡献,被告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