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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错交他人名下 医院工作疏忽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6-06-16 09:4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三庭成功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纠纷的起因并非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是由于医院收费人员工作疏忽,将患者交纳的医疗费错交到其他患者名下并将该笔费用退给他人酿成了纠纷。

20131012,原告王某的父亲因病住进被告侯马某医院,王某于1020日持住院号为141476号的住院交费卡在该医院收费处交费7000元,收费处工作人员却错将该款交到了住院号为141675号的患者赵某名下,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上的患者为赵某,王某拿到收据也未细看便将收据交护士办,后王某父亲因病情加重到西安转院治疗。半个月后,原告回侯马某医院办医保时才发现上述错误,原告将其父住院医药费结清后,要求医院退还多交的7000元,却被告知该款已退给患者赵某的儿子张某了。之后,原、被告曾一起找张某,要求其退还此款,未果。原告要求被告医院退还该款,医院却认为张某是不当得利受益人,应由张某退还,原告无奈于今年年初将医院诉至我院。

诉讼中,民三庭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指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理应退还原告多交的医疗费,因医院工作疏忽造成该款错退给他人,责任在医院,应由医院另案向张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应将责任转嫁给原告。但医院坚持己见,不同意向原告退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民三庭依法判决医院返还原告7000元,判后医院不服准备提出上诉,后经法官对判决进行判后释明,医院表示服判。日前,医院已主动履行了判决的付款义务,向原告退还了7000元。

法官提示,患者在住院交费时,应当面仔细审核收据,看交费金额是否正确、收据上的患者名字是否正确。同时,医院收费人员在收费时更应该认真审核住院号及患者名字,以避免引发不应产生的纠纷。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