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郭秋梅:
本院执行的李军与你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侯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了你夫妻二人所有的位于侯马市文明路南一巷17号房产,评估结果为424132元。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或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