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路东法庭办案人员在庭长成晓军的带领下,对安某某离婚一案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履行情况,保证了结案后的实际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10月,路东法庭受理了安某某(男)诉张某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协商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侯马市某小区房屋归安某某所有,安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月20日付30000元,2016年6月20日付30000元),其余再无纠葛。调解生效后,安某某支付了第一笔30000元,可第二笔款安某某却迟迟不归还。无奈之下,张某某向当时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祁晓红求助,请求帮助要回余款。了解情况后,祁晓红多次联系安某某,安某某则一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履行。为实现案结事了,6月20日晚七时许,成晓军和祁晓红来到安某某家中,向其陈述利弊、晓以利害,最终安某某于6月21日将30000元打入了张某某的账户。拿到钱后,远在北京的张某某打电话特地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谢意,说:“我本以为案子办完了你们不一定会管,这钱不好要回了,没想到你们这么贴心,效率这么高,确实解决了我的实际困难,谢谢谢谢啦!”